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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2-01作者:超级管理员阅读数量:4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局地质勘查资金管理,提高地质勘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促进全局地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矿业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地质勘查基金来源于局财务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划入部分),须按照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纳入局财务专户,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条 局地勘基金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 矿产勘查工作应与局经济发展协调一致,促进局地矿经济的发展;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三) 实行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发挥专家团队作用,科学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成立地勘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办公室、财务处、经营处、地勘院负责同志组成,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决定地勘基金的投入方向、项目和额度。
    第五条 局地勘基金由局财务处和地勘院共同具体管理。局财务处的职责是:
(一) 审定局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 审定并批复局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 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局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审批局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地勘院的职责是:
(一) 组织专家对局地勘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设计书进行论证、审核;
(二) 编制局地勘基金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汇总编报局地勘基金项目年度资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并报局财务处;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 负责组织对局地勘基金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对局地勘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四) 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 地勘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地质勘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对拥有自主矿权的矿区进行矿产风险勘查工作;
(二) 矿权收购;
(三) 矿权合作勘查;
(四) 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技术攻关(其中包括地质、钻探、物探岩矿测试等重要的探矿手段)等项目;
(五) 为获取有价值的矿权或立项作前期信息、资料收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和内容编写《华东冶金地勘局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上报地勘院。
    第八条 地勘院组织专家组对报送的立项申请书进行会审,确定勘查项目和勘查资金的初步安排意见。
会审的主要内容:
(一)地质依据及实现目标的可能性;
(二)勘查项目是否符合当前或中长期局地矿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勘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的组织措施是否经济合理;
(四)现有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九条 地勘项目经报局审批后,地勘院向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承担项目的单位应当自项目任务书下达十天内,按照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书一式两份,报地勘院。
    第十条 地勘院会同局财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评议。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书。地勘院会同局财务处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局地勘基金项目应列入承担单位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接受地勘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勘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地勘院上报地质勘查项目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地勘院对地质勘查项目按照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对项目野外工作和成果报告进行验收 ,下达野外验收意见书和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按照《安徽省地质调查与矿产经费预算标准》进行编制(省外地勘项目参照当地预算标准或《国土资源预算标准》)。地质勘查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基金是地质勘查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以后不再对该单位安排地质勘查项目,并视情节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地勘项目一旦确立,按项目预算总费用的5%作为地勘院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费,由地勘基金单列核销。组织实施费是指开展项目审查、论证,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六条 局地勘基金项目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批准后首付40%,主体工程开工后再付50%,其余10%待项目成果资料汇交后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包干使用,并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节约归承担单位支配。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经地勘院审核后报财务处审批。年终未完工项目形成的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项目,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因项目工作量削减而形成的结余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获得的勘查成果,应当按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汇交地勘院。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局地勘基金投资予以核销。由局勘查资金出资形成的矿权收益分成参照《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合作投资的局风险勘查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由局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的局风险勘查项目,其勘查成果收益,按30%比例留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续作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协商注入勘查经费,扩大矿权占有比例。
    第十九条 为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局勘查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较大成果的(主要指矿权属于局属各单位、所获成果可进一步转让或开发的),局给予项目组的奖励按有关局奖励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属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